地理情况:
首都-斯德哥尔摩(STO)
1 护照:提示:《神根协议》于2001年3月25日生效。该协议旨在取消在成员国的集体领域间旅行的移民限制,她创造了一个“无国界”区域,我们称之为“神根区域”。因此,原则上说在如上所述国家内旅行不需要检查证件。
若乘客需要多个签证前往一个或多个神根成员国,或乘客的目的国家为不需要签证的神根成员国,他们都必须持有,也只要持有神根签证即可。
此外,若乘客的下一站或转机站为须出示签证的神根国家,则不存在免签过境行为,因为,乘客仍处在神根领土(无国界领土)内。这意味着,无论成员国公民申请适用于所有神根成员国的签证还是申请前往一个或多个神根成员国的签证总是需要有一个签证。
神根签证须在抵达神根领土前获得。
为必备项,如下人员除外:
1、持有如下证件者:
a、联合国签发的通行证,同时须持有因公出行证明(包括联合国代理处签发的证明);
b、欧盟签发的通行证;
c、签发给在西欧的加拿大,英国与美国公民的军事身份证(同时附有特殊,离开命令单或海陆空三军出入境命令单);
d、签发给如下人员的公民身份证:
---欧洲经济区域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及瑞士公民;
---直布罗陀居民(直布罗陀身份证);
e、任何国家签发的海员证—包括英国海员卡-且为因公出行;
f、英国紧急护照,只适用于瑞典--英国的行程;
g、签发给德国公民的如下证明文件:
---德国边境监管当局签发的“护照及其他旅行证明”。持有者须出示身份证或过期德国护照;
---德国驻国外当局签发的“护照及其他旅行证明—返回德意志许可证”,此许可证只适用于瑞典--英国的行程;
---签发给15岁以下(包括15岁)儿童的证明(Kinderausweis);
h、根据《1946年伦敦协议》或《1951年日内瓦协议》签发给难民的旅行证明;
i、任何国家签发的集体护照;
j、瑞典外侨护照;
k、丹麦,芬兰,冰岛,拉脱维亚及挪威外侨护照(包括无国籍人士);
l、根据《1954年联合国协议》签发给无国籍人士的旅行证明;
m、巴勒斯坦当局签发给巴勒斯坦公民的“护照/旅行证明”或“VIP护照/旅行证明”;
n、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UNMIK)签发的旅行证明;
2、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儿童(不考虑其国籍)(参见《条款与定义》),并且:
---属于所属欧盟成员国的学校集团;并且
---持有标准列表,并且由其居住过的外侨部门审核;
---附照片。
入境许可与转机限定:瑞典不承认1991年1月31日以后签发的索马里护照及护照有效期延迟至1991年1月31日的索马里护照,包含有效常住或暂住瑞典许可证或1995年10月23日前签发的瑞典签证者除外。
2 签证:提示:违反入境条例的乘客不准予其在抵达时入境,同时将对航空公司及乘客予以46,000瑞士克朗(5,000欧元)的罚款。
为必备项,如下人员除外:
1、瑞典公民;
2、如下人员:
a、如下国籍公民:安道尔共和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国籍为“法国”而不是“法国保护公民”),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共和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乌拉圭,美国,梵蒂冈,委内瑞拉;
b、持有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或澳门(中国特别行政区)护照者;
3、持有瑞士“旅行证明”及瑞士外侨护照者;
4、持有英国护照者,且护照上标注有:
---“英国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BNO),同时授权该持有者进入英国(持有标注相似字样的身份证及百慕大签发的护照者同样有效);
5、持有外交或公事护照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FYROM),菲律宾,泰国或土耳其公民;
6、条目1“护照”中1-b,c与2项中所述乘客;
7、持有根据《1946年伦敦协议》或《1951年日内瓦协议》签发给居住在如下国家难民的旅行证明文件: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士或英国;
8、持有“意大利海员证”或“英国海员证”者,且为因公出行;
因公出行持有非意大利海员证者可在抵达机场时签发海员签证,并收取相应费用;
9、持有神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官方居留许可证者(不考虑国籍);
10、在冬季奥运会及脊髓病患者举行的运动会期间,持有奥运会委任身份卡者。详见“重点集锦”及此版印刷第一页;或旅行信息手册中新闻栏目或访问www.timaticweb.com;
(免签过境)
11、乘同一航班或转机前往第三国的乘客,同时:
---来自/前往非神根国家;并且
---持有确定的转机预定票;共且
---持有下一国家所需所有证明文件;
不得离开机场转机区与停留过夜。
商船海员:须为因公出行,且持有轮船公司开具的保证函(参见《条款与定义》)。
1、若因登船而搭乘飞机(船员抵达时航船已在港停靠)或因乘飞机而登船:若海员为条目2“签证”中1,2,4项所述国家公民,则不必须持有签证;其他国籍海员:可在抵达时为持有保证函的海员签发签证。
2、若直接转机前往国外,满足如下情况的海员不必须持有签证:
---若海员为条目2“签证”中1,2,4项所述国家公民;
---持有意大利海员证或英国海员证者;
---其他任何国籍海员,但须在同一天转机前往国外,并且不得离开机场。
签发:由瑞典驻如下国家外交代表处签发: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台北,哥伦比亚,刚果(金莎萨),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FYROM),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比绍,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韩国(共和国),科威特,老挝,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和黑山(贝尔格莱德),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士,叙利亚共和国,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越南,赞比亚,津巴布韦。
其他规定:
1、所有游客须有明显的资助办法。所有国家公民(欧盟国家,冰岛及挪威除外),须持有返程/续程旅行所需证明文件(例如:护照或签证)。
2、条目2“签证”中2,4,5,6,7项所述乘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的三个月。
再入境许可: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的外侨居民不必须持有再入境许可。
备注:
不适用于转机时须提前领取签证的如下国家公民:阿富汗,孟加拉国,刚果(金沙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索马里及斯里兰卡。
但是,持有任意神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官方居留许可证者不必须持有签证。
3 健康:来自任何国家的乘客,进入瑞典均不须接种疫苗。
4 税收:由机场登机的旅客无需缴纳机场税(参见《条款与定义》)。
5 关税:
进口:进口如下物品免进口税:
1、从欧盟国家购买的物品,且为个人使用:
a、烟草制品(18岁以上,包括18岁乘客可携带):
---香烟800根;
---方头雪茄烟400支;
---雪茄200支;
---烟斗或卷烟烟草1千克;
b、酒精类饮品(20岁以上,包括20岁乘客可携带):
---酒精浓度超过22%的烈酒10升;
---半成品20升(例如,增强浓度的葡萄酒);
---葡萄酒90升(其中汽酒不超过60升);
---啤酒110升;
2、从非欧盟国家出发的乘客(包括奥兰群岛,加那利群岛及其他类似岛屿):若为瑞典居民,如下人员可免税进口:
---乘商务飞机抵达的乘客;或
---在国外旅行超过20小时;或
---酒精类物品已在奥兰群岛或挪威征税。
a、烟草制品(18岁以上,包括18岁乘客可携带):
---香烟200根;或
---方头雪茄烟100根;或
---雪茄50支;或
---烟草250克;或
---合理数量的如上物品;
b、酒精类饮品(20岁以上,包括20岁乘客可携带):
---酒精浓度超过22%的烈酒1升;或
---烈性葡萄酒或汽酒2升,或合理数量的两种酒;及
---非汽酒类酒精饮品2升;及
---啤酒。啤酒的总价值要包含在进口物品总价值内,总价值不得超过1,700瑞士克朗;
c、其他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1,700瑞士克朗。
其他规定:
1、瑞典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参见《条款与定义》)。
2、药品(只可用于医学或为个人使用,包括兽医为乘客随行的动物开的药品):
a、处方药(不包括麻醉剂):
---来自欧洲经济区域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供1年使用的剂量;
---来自非欧洲经济区域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供3个月使用的剂量;
b、麻醉剂类:
---若该药品为药品局Ⅱ或Ⅲ清单所列药品:供5年使用的剂量;
---若该药品为药品局Ⅳ或Ⅴ清单所列药品:供3个星期使用的剂量。暂时停留在瑞典的外来游客可携带在其停留期间内使用的剂量,但不得超过3个月。
药品清单详情,请咨询药品局。
食品:进口动物食品或个人消费品须持有瑞典农业部开具的许可证。
火力武器:火力武器与军火可自由进出瑞典。
抵达前,游客须向瑞典警察局申请进口许可证。若乘客来自欧盟国家,则须出示其居住
国家签发的欧洲火力武器通行证。如下人员可免进口许可证:
a、持有瑞典武器许可证者;
b、来自丹麦,芬兰及挪威的游客携带用于狩猎或竞赛的武器,同时须持有其国家签发
的武器许可证,且入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禁止:
1、增强剂,用于医疗或科学使用除外。
2、从非欧洲国家进口马铃薯。
宠物:猫与狗(详情请访问如下网站:www.sjv.se )
1、从挪威进入:若为直接抵达,则无限制;
2、从其他国家进入且遵循欧洲国会与法庭颁布的第998/2003号特殊规定(参见《条款与定义》)。
3、从非欧盟国家或如下所述的低危害国家进口的动物须隔离至少120天,之后该动物还将与其他动物单独隔离60天;
安道尔共和国,安提瓜岛与巴布达岛,阿鲁巴岛,阿松森群岛,澳大利亚,巴林岛,巴巴多斯岛,百慕大,加拿大,开曼群岛,克罗地亚,福克兰群岛,斐济,法属玻利尼西亚,牙买加,日本,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马约特岛,摩纳哥,蒙特塞拉特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新喀里多尼亚,新西兰,挪威,圣马力诺,新加坡,圣赫勒拿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瑞士,美国,瓦努阿图,梵蒂冈,瓦利斯和福杜納群岛。
4、宠物须以乘客托运行李,放置在机舱或货物形式运输。
行李通关:行李在抵达瑞典的第一机场通关。
免检行李:从国际航班转机到另一国际航班的乘客,其行李不须通关。
备注:
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进口烟草物品须遵循相关规定:
a、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香烟200根(到2007年)或小雪茄100支(到2006年),或
烟草制品250克(到2006年);
b、爱沙尼亚(到2009年):香烟200根或烟草制品250克。关于烟草制品,请同时参见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
c、匈牙利(到2008年),拉脱维亚(到2009年),立陶宛(到2009年),波兰(到2008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到2008年),斯洛文尼亚(到2007年):香烟200根。关于烟草制品,请同时参见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
禁止:超过60°(120°标准度数)的酒精类饮品。
6 货币:
输入与
输出:当地货币(瑞士克朗-SEK)与外国货币: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