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情况:
首都—华沙(WAW)。
1 护照:为必备项,以下人员除外:
1、 持有如下证件者:
a、联合国签发的通行证;
b、海员证,且为条目2“签证”中1-5项所述公民;
c、签发给如下国籍公民的身份证:
--欧洲经济区域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及瑞士;
--直布罗陀;
d、签发给德国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Kinderausweis);
2、 根据《1946年伦敦协定》、《1951年日内瓦协定》及《1951年纽约协定》签发给如下人员的旅行证明:
a、居住于下列国家的无国籍人士及难民: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芬兰,德国,并到,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b、居住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无国籍人士及难民;
3、 居住于欧盟成员国的儿童(不考虑其国籍)(参见《定义与条款》),若其:
--属于欧盟成员国所属学校集团;并且
--持有通用格式表,此格式表要由其居住国家的外侨办事处查证;并且
--须附有该儿童的照片。
有效性:为满足如下情况的游客签发护照:
--须持有签证:抵达后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不必须持有签证:须在计划停留时间内有效。
军事人员:不必须持有护照,但须为因公出行并持有附照片的军事身份证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旅行命令单或个人/集体迁移命令单。
2 签证:提示:违反入境条例的乘客将予以3,000欧元 -5,000欧元的罚款。
为必备项,如下人员除外:
1、 波兰国籍公民;
2、 持有标注“英国公民”字样的护照,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3、 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如下国籍公民:
安道尔共和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文莱,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共和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来群岛,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拉圭,美国,梵蒂冈,委内瑞拉;
4、 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如下人员:
--持有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及澳门(中国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
--乌克兰国籍公民,且持有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或神根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有效居住许可证;
5、 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保加利亚及新加坡国籍公民;
6、 韩国(民主党人民共和国)公民:
a、外交护照:可无限期停留;
b、公务或公事护照: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在护照的特殊条款内注明最长停留时间;
7、 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a、且持有摩洛哥,菲律宾及突尼斯签发的外交,公务或公事护照者;
b、且持有土耳其签发的外交,特殊,公务或公事护照人士,入境目的须为旅行;
8、 持有贝宁湾(共和国),中国(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外交或公事护照者;
9、 持有外交或公事护照人士,且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a、护照上标注有“马耳他爵士”字样;
b、由阿尔巴尼亚,老挝,秘鲁或南非签发;
10、持有泰国签发的外交护照人士,且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
11、持有亚美尼亚,俄罗斯联盟及乌克兰签发的外交护照者,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12、持有白俄罗斯及伊朗签发的外交护照者,且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
13、持有波兰签发的再入境许可者;
14、委派至波兰且持有外交,公务或公事护照的乘客及其随行家属。通常情况下,该政府官员须持有外事办签发的特殊身份证;
15、条目1“护照”1-a,3项所述人员;
16、条目1“护照”2-a项所述无国籍人士/难民,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免签过境)
17、不离开机场转机区的任何其他国家公民。
华沙机场转机区只有有限的几个宾馆可预订房间。
商船海员:须为因公出行,且持有船运公司开具的保证函(参见《条款与定义》)。
1、若因登船而搭乘飞机(航船须在船员抵达时靠岸):
a、如下人士不必须持有签证:
--海员为条目2“签证”中1-5项所述国籍公民;
--海员为白俄罗斯,中国(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船运公司负责安排所有程序)及乌克兰国籍公民;
--海员为新加坡国籍公民,且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b、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须持有签证;
2、因乘飞机而登船:
a、如下人士不必须持有签证:
--海员为条目2“签证”中1-5项所述国籍公民;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
b、其他情况:船运公司负责安排所有程序;
3、直接转机前往国外:
a、如下人士不必须持有签证:
--海员为条目2“签证”中1-5项所述国籍公民;
--白俄罗斯,中国(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不允许离开机场转机区)及乌
克兰国籍公民;
b、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须持有签证,包括:
--同一天前往第三国;并且
--不离开机场转机区。
乘务人员:若为因公出行且包括在申报表内,则不必须持有签证(参见《条款与定义》)。
军事人员:若为因公出行,且持有附照片的军事身份证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旅行命令单或个人/集体出入境命令单,则不必须持有签证。
签发:波兰驻国外外交办事处。
再入境许可:所有外侨居民须持有此许可证。离开波兰时“居民卡”须由移民办公室暂为保管,同时为护照加盖再入境许可。
备注:
尼日利亚国籍公民在波兰停留期间须保证每天持有100美元。若无足够资金,将对其予以遣送回国。
罗马尼亚国籍公民须最少持有停留5天所需足够资金(成年人:20波兰兹罗提/天;儿童10波兰兹罗提/天)。因私旅游的游客须持有邀请函。
不适用于洪都拉斯国籍商船海员。
不适用于持有普通护照的下列国家公民: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刚果(金莎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苏丹与越南,同时即使不离开机场转机区,也须持有直转过境签证(DAT)(同神根过境签证一样,在签证上标注有字母“A”)。
如下国籍公民可在5天内转机:
a、白俄罗斯,且持有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洪都拉斯,斯洛伐克共和国,英国或任何神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b、俄罗斯联盟,且持有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英国或任何神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c、乌克兰,且持有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英国或任何神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签发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3 健康:任何国家乘客进入波兰均不需要接种任何疫苗。
4 税收:由机场登机的旅客无需缴纳机场税(参见《条款与定义》)。
5 关税:
进口:17岁以上(包括17岁)乘客进口如下物品,免进口税:
1、 从欧盟国家出发抵达的乘客:
a、香烟250根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
b、葡萄酒1升及烈酒1升;
c、个人使用的合理数量化妆品及药品;
d、价值不超过175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形式)的礼品。
2、 乘客抵达时携带有在欧盟国家购买的如下物品,且为个人使用:
a、香烟800根或雪茄200支或吸(烟)用烟草1公斤;
b、烈酒10升;
c、葡萄酒90升;
d、啤酒110升。
其他规定:波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参见《条款与定义》)。
宠物:携带猫与狗须遵守欧洲议会及法庭颁布的第998/2003特别条款(EC)(参见《条款与定义》)。
详情请咨询波兰大使馆。
禁止:
1、 鹦鹉。农业部只在特殊情况下准许鹦鹉入境波兰;
2、 从禽流感感染区进口鸟类,包括宠物鸟及家禽。
出口:17岁以上(包括17岁)乘客进口如下物品,免出口税:
1、香烟250根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
2、酒精类饮品2升及酒精饮料1升;
3、个人使用的合理数量化妆品及药品;
4、总价值不超过70欧元的其他物品。
出口任何具有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文献,须遵循相关特殊规定。
行李通关:一般情况下,行李在抵达波兰最终目的国家机场通关,华沙除外。从其他波兰机场转机前往华沙的乘客,其行李在抵达波兰的第一个机场时通关。
免检行李:目的地为波兰以外国家的转机乘客,其行李不需通关。
6 货币:
输入:允许
本国货币(波兰 兹罗提-PLN):不超过与10,000欧元等值的波兰兹罗提。
外国货币:总额超过10,000欧元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自由流通货币须申报。
输出:允许
常驻居民:
本国货币(波兰 兹罗提-PLN):不超过与10,000欧元等值的波兰兹罗提。
外国货币:不超过10,000欧元。
高额钱款须得到波兰银行的许可。
费常驻居民:
本国货币(波兰 兹罗提-PLN):不超过与10,000欧元等值的波兰兹罗提。
外国货币:总额超过10,000欧元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自由流通货币须申报。
携带黄金与白金,其他金属及此类质地的物品须遵循相关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