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
首都— 香港(HKG)。
从1997年7月1日起,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1. 护照:为必备项,持下列证件者除外:
1. 香港身份证(签发给香港永久居民的绿色护照证件);
2. 作为签证用途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签发给香港暂住居民的黄色护照证件);
3. 联合国签发的通行证(进行联合国官方护照公务);
4. 下列海员证件(公务旅行):
a. 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的批准国签发的海员证件(参见《条款与定义》),但不接受利比里亚或巴拿马签发的有条件海员证件;
b. 表明海员国籍并保证允许其再入境的海员所在国的当局签发。
5. 下列几种签发给香港商船海员的海员证件:
a. 香港海员身份证;
b. 香港海员雇用登记证。
6. 签发给无国籍人员和难民的证件且包括进入香港的有效签证;
7. 背书为“持有者有权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身份证;
8. 在香港签发的背书为“英国附属领土公民”或“英国国民(海外)”的英国过期护照(参见《条款与定义》)且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证;
9. 签发给澳门居民的下列证件:
a. “澳门居民前往香港的访问许可”(VPRM);
b. “澳门永久居住身份证持有者赴港申报表”且同时出示澳门智能永久身份证;
c. 澳门赴港旅行许可和有效的澳门身份证。
有效期:除了签发给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的证件护照或旅行证件必须在预计停留期后至少1个月有效。签发给无国籍人员的证件必须在预计停留期(参见1.“护照”-其它规定3.)后至少2个月有效。签发给难民的证件只须和前往下一目的地所需签证和其它证件同时有效。
持有下列证件者无需遵守此规定:
— 香港护照;
— 背书为“英国国民(海外)”的英国护照;
— 香港身份证;
— 香港永久身份证;
— 永久有效再入境签证和免除背书为的作为签证目的的香港身份证;
— 旅行证件,且背书为持有者在香港“有权登陆”,或持有者有资格获取香港永久身份证;
— 香港海员证。
入境和过境规定:
背书为“N-Kiribas”或“Investor”的基里巴斯国民拒绝入境或过境。
乘务人员:要求持有乘务人员身份证或乘务人员许可证和总体申报单((参见《条款与定义》))。
军事人员:除非有移民局特别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外交护照许可的军事人员可以乘军用飞机持军用身份证抵达。如果乘民用机抵达,与乘客同样的规定适用。
其它规定:
1. 持有下列证件的乘客要求持有中国外交护照或领事护照代表团签发的作为入境用途的身份声明:
a. 博普塔茨瓦纳、Ciskel、Transkel或文达签发的海员证件或护照;
b. 中国台北签发的证件。
2. 除非有令人满意的解释,如果香港不在前往该国的正常途径上,背书为只适用于一个特定国家的旅行证件时不被接受的。
3. 来自印度尼西亚、老挝、菲律宾或泰国的无国籍华人访问香港要求持有居住过签发的入境许可,且必须在访问香港后有6个月的有效期。
2.签证:注意:
如果乘客不持有必需的证件或持有不完整或过期证件,可能被拒绝入境且对承运人处以 10,000港币的罚款。— 将向航空公司征收。航空公司负责将乘客送回登机点或出发点。
签证为必备项,下列人员除外:
1. 持有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护照者;
2. 1.“护照”1.2.3.和5.a.中涉及者;
3. 持有英国护照者,且护照背书为:
a. “英国公民”,最长停留6个月;
b. “英国国民”,“英国海外属土公民”(旧称“英国属土公民”,参见《条款与定义》),“英国国民(海外)”,“英国海外公民”或“受英国保护人士”,依据护照签发地停留3个月;
4. 下列国家的国民,最长停留时间未超过3个月:
a.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岛、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博茨瓦纳、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冈比亚、德国、希腊、圭亚那、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基里巴斯(参见1.护照-准入和过境限制)、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的、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纳米比亚、瑙鲁、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葡萄牙22、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圣基茨 - 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坦桑尼亚、汤加21、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拉圭21、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赞比亚、津巴布韦;
b. 图瓦卢.然而,若护照写有“I-图瓦卢”,要求持有签证;
5. 下列国家的国民,最长停留1个月:玻利维亚、佛得角群岛、哥斯达黎加21、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摩洛哥、巴拉圭、秘鲁21、萨摩亚、南非21、泰国、突尼斯、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共和国;
6. 美国国民,且持有:
a. “太平洋群岛美国托管领土”护照,最长停留未超过14天;
b. 其他护照最多停留3个月;
7. 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和帕劳群岛国民,最长停留未超过14天;
8. 最长停留未超过14天的乘客,若其为:
a. 持有一般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者,并且为下列国家国民:
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国、贝宁共和国、不丹、波黑、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群岛、克罗地亚、吉布提、赤道几内亚、FYROM(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加蓬、加纳、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共和国、海地、印度、约旦、科威特、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蒙古、莫桑比克、尼日尔、阿曼、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苏里南、多个和梵蒂冈城21;
b. 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者,并且为下列国家国民:
安哥拉,布隆迪,喀麦隆,刚果(布拉扎维),埃塞俄比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
c. 澳门(中国特别行政区)居民,持有1.“护照”9.a.和b.中任意一个证件;
d. 持有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签发给中国台北居民的参观许可证者22;
9. 最多停留7天的乘客:
a.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除外)前往第三国者;
b. 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旅游许可证持有者,且持有有效的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身份证;
c. 所有其他国家21232425国民;
10.香港的外籍居民,其旅游证件由香港移民局签署(通常在护照最后一页):
“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永久身份证合格持有者”;
11.香港的外籍居民,持有香港移民局签发的“签证目的身份证件”,证件上注明:“此证件持有者在有效期内返回香港无需签证”;
12.持有香港签发的再入境许可者;
13.被授权在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旅游通关方案26框架下旅行;
14.APEC(参见《条款与定义》)商务旅游证持有者,证件背面说明在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旅行有效。中国台北ABTC持有者必须持有参观许可证(参见2.签证8.c.);
15.持有中国台北证件22者,最长停留时间未超过7天,若持有“中国台北居民大陆旅行许可证”(“台胞证”,只有中国标题的绿色旅游证件),且进/出大陆和去大陆旅行有效。此旅游证件不会与只为大陆中国公民出/入中国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证”(也为绿色旅游证件,但为有中文和英文标题)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证”持有者须持有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入境许可。
(免签过境)
16.在48小时内直接过境前往第三国,持有前往下一国的有效证件,且不离开过境区的乘客23242527。不提供过夜设施。要求持有认证的前往下一国家的证件。
入站职员必须接乘客下机,并确保其带再过境区,以防止移民局的检查;
17.过境香港进入/离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的乘客27,28,且包括在2.“签证”3.到9.中:
a. 因商务或旅游继续前往澳门或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乘客,若已被允许进入且持有回到起始国或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以外国家的机票,则无需持有进入澳门或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续程机票。然而,当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回来时,则必须满足要求;
b. 在香港停留期间被允许去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旅游的乘客,回来时会被允许在香港停留一定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其原始限制(延长期限由移民局批准)。
商船海员: 公务旅行(参见1.“护照”-其他规定1.)同时持有1.“护照”4.和5.中涉及的证件:
1. 若海员乘机抵达香港再在港口转船, 同时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08登记过(参见《条款与定义》),利比里亚和巴拿马除外。
若海员由船舶公司或代理机构接机同时该公司或其代理机构提前递交了承担海员在香港生活费用和(若有必要)遣送回国费用的保证函,无需其持有签证(不适用于巴拿马国民和备注25中提到者);
2. 若海员乘机抵达香港再转机去国外:
若海员乘机回国同时持有认证的机票和前往下一国家的所有证件,无需其持有签证(不适用于巴拿马国民和备注25中提到者);
3. 若直接过境去国外:
若海员在48小时内继续前往第三国,无需其持有签证25。其必须持有认证的机票和前往下一国家的有效证件,同时其香港代理机构提前递交了承担海员在香港生活费用和最终回国29费用的保证函。
乘务人员: 若抵达香港时持有操作人员签证,无需其持有签证,最长停留7天(可
以延长)。对于乘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人飞机乘务人员。
定位人员必须遵守针对乘客的标准签证要求,持有乘务人员身份证(参见《条款与
定义》),并且在抵达之日7天内离开同时通知移民局。
军事人员: 无需其持有签证,除非移民局主管特别指示,军事人员应持有军人身份证并
乘军机抵达香港,军机须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通关。若乘民用客机抵达香港,
则对其适用规定和其他乘客相同。
签发: 由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护照或领事护照机构或为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的移民局签发。
其他规定:
1. 所有乘客 — 既为持有香港有效签证 — 还必须持有:
— 前往下一国或返程机票-过境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或为澳门(中国特别行政区)除外;— 同时持有前往下一国所需证件和在香港停留期间的费用。
2. 公派到香港的领事护照官及其家属成员将被授予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并且无条件放行。其护照上会有官方护照签章,以使其在委任期内能便利得返回香港。
备注:
20 葡萄牙外国护照持有者,“外国人护照”的签证期限为7天,同时持有澳门身份证至少两年并持有返程/前往下一国家机票。若乘客过境到澳门,则无需返程和前往下一国家的机票。
21 要求持有签证:
a. 下列国家的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柬埔寨、古巴、乔治亚、格林纳达、伊朗、哈萨克斯坦、朝鲜、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摩尔多瓦(共和国)、缅甸、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拿马、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所罗门群岛、苏丹、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b. 持有巴勒斯坦证件者;
c. 持有“受汤加保护人士”护照或汤加国民护照者;
d. 持有秘鲁签发的特殊护照者;
e. 持有哥斯达黎加签发的临时护照和“旅行证件”者;
f. 持有按照乌拉圭289/90法令签发的护照持有者;
g. 持有梵蒂冈城签发的公务护照持有者;
h. 持有博普塔茨瓦纳、西斯凯、特兰斯凯、范达签发的旅游证件者。
22 免签证适用于只限于途经台湾-香港-中国的中国台北公民
23 不适用于下列乘客,总为需要持有签证:
a. 安哥拉、布隆迪、喀麦隆、刚果(布拉扎维)和埃塞俄比亚国民,其持有标准护照的乘客;
b. 尼泊尔国民。
24 不适用于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国民(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持有者除外),总为需要持有护照。
然而,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国民可以在12小时内免签证过境,但不能离开过境区,若持有有效居住许可证或下列国家的有效签证:
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英国,美国或为任何申根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
返回的乘客,同时持有用过的上述国家的单次进入签证,若乘客乘坐立即返回的飞机,则无需签证。
备注:入站运送公司的职员必须接乘客并陪同其倒下一航班登机口,确保乘客在过境区,以防止移民局的检查。
25 不适用于下列乘客,总为需要其持有签证:
刚果(金沙萨)、科特迪瓦、厄立特里亚、伊拉克、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和索马里国民。
26 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旅行通行证飞行计划表为专供频繁商务旅行人员的,有效期为3年,可以多次进入。此通行证持有者可以入关后居住和简化移民手续。合格的乘客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被免除旅游目的的签证或入境许可。此通行证在香港移民局或者香港海外经济贸易部申请,费用为500港币。
27 过境和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为澳门旅游的无国籍乘客须持有身份声明,同时持有过境香港的有效签证,去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若适用)的签证和返程设施。其在香港停留不能超过过境签证的48小时。其在安排好前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为澳门的事宜后应尽快离开香港。在过境乘客被拒绝进入香港但能够进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的情况下,乘客必须在一名航班代表和一名移民官员的陪同下到相关香港移民局控制点。乘客应携带足够的资金,以支付约100港币的陪同费用。
为了做好必要的安排,航空公司香港办公室必须提前24小时对相关乘客提出详细的建议。
28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过境香港若前往第三地,则无需持有签证,最长停留7天。若7天内下一国家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无需持有返程机票。
29 过境香港去中国台北的中国台北海员不能乘坐到香港的航班,除非海员通过接收的航空公司获得了进入中国台北的授权(参见中国台北2.“签证”过境/入境许可的国家页面)或为持有香港签证。在未获得中国台北入境许可的情况下,接收方航空公司会拒绝接收乘客,递送方航空公司有责任用同一航班或下一航班将海员送出香港。
3. 健康: 任何国家进入香港者都无需注射疫苗。
4. 税收: 由机场登机的乘客无需缴纳机场税(参见《条款与定义》)。
5. 关税:
进口: 18岁及以上的乘客携带下列物品免进口关税:
A. 在香港以外停留24小时以上的定居者:
1. 香烟60支或雪茄15支或烟草250克;
2. 不发泡白酒750毫升;
3. 供个人使用的适量的其他物品。
B. 非定居者:
1.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
2. 葡萄酒或白酒1升;
3. 供个人使用的适量的其他物品。
经由香港直接过境的乘客:对已交纳关税的物品无限制。
无许可证禁止51:
a. 致幻毒品,神经麻醉药,枪械,军火,游戏,肉类,家禽,焰火,易爆品,伪造品,盗版物品,植物或其某一部分;
b. 濒临绝种的物种,活物或原料,例如:
海龟,鳄鱼,鹰,隼,猫头鹰,穿山甲,蜥蜴等;
其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派生物例如:其肉,象牙,皮,皮革,犀牛角等。
濒临灭绝的植物,例如:仙人掌科植物,大戟属植物,大丁草的所有种,美洲人参等(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外)。
违犯者将被起诉,处以重罚和没收相关物品;
c. 医生处方里的抗生素,并且为供个人使用的适量。
乘务人员: 操作人员不被授权免进口关税。
宠物: 所有动物和鸟类(包括狗和猫)必须持有特殊护照进入/进口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证件在抵达香港前获得,动物应当作货物运输并开具航空收据。
狗和猫的主人要求持有:
— 在机场检查时,应交给检疫官员一份香港农渔部兽医官员签发的狗和猫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 起始国政府兽医官员签发的动物健康证明,日期在出发前14天内;
— 取装在板条箱中的动物应有检疫官员陪同,或者:
a. 着陆检疫时应将动物立刻送往已检疫的狗舍直到离开;
b. 直接送往外出的船、飞机或火车。
过境:若乘同一航班直接过境,则无需持有许可证,动物和鸟作为行李运输。若需转运(例如:在香港换飞机),则要求持有过境许可证,动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若宠物为濒临灭绝物种(参见《条款与定义》,“Cites”),则必须持有出口国相关部门签发的执照、许可证、证件或其他出口证件。香港农渔部位于香港九龙行政区路393号,乘客应在动物抵达香港3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农渔部。
警告
1. 进口的任何动物(哺乳类,鸟类或爬行类)若没有进口许可证,航空公司将被要求再出口。
2. 违犯者将被起诉。
其他规定:
1. 在动物抵达香港之前必须获得狗和猫进口许可证。必须全面描述动物(种类,品种,年龄,性别,肤色,等),附带动物主人或起始国和香港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运输方式。
2. 隔离:
猫和狗将被隔离最多6个月。然而,隔离期能够减短,这取决于起始国和为否持有下列证件:
a. 出口国政府主管当局签发的证明,以说明前述6个月内该动物一直在起始国未发生狂犬病的区域/地方;
b. 起始国兽医官员签发的健康证,并且包括全面的接种疫苗纪录;
c. 运输船长或机长出具的证明,以说明该动物在运输途中未同任何动物接触过。
隔离期限:
Ⅰ. 若直接来自下列国家,不隔离:澳大利亚,斐济,爱尔兰(共和国),新西兰,英国和美国(限夏威夷群岛);
Ⅱ. 下列情况可能免于隔离:若抵达时狗和猫有5个月以上的年龄,同时持有所有许可证件,且直接来自下列国家:奥地利,巴哈马群岛,巴林,比利时,百慕大,文莱,加拿大,中国台北,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关岛,夏威夷,冰岛,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新卡利多尼亚,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葡萄牙,塞舌尔,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大陆),瓦努阿图,维京群岛;
Ⅲ. 4个月:若直接来自Ⅰ.和Ⅱ.以外的国家。须持有抵达香港前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3. 许可证申请函递交给:香港农渔部,地址为香港九龙行政区路393号政府办公室(电话:2733 2159/2733 2161 传真:2375 3563)。相关进口政策,更多关于宠物进口的消息可以从上述部门获得或为登陆该部门网站:.
出口:适量的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免关税。
违禁物品:
1. 药品;
2. 无许可证:适用于“进口 — 无许可证禁止”b.的物品同样适用于本项。
行李通关: 行李在香港机场进行通关。操作人员的行李在单独的乘务员通道进行通关。
免检行李: 过境乘客的行李,行李标签为最终目的地且下一国家飞机在24小时内。
备注:
51 免进口许可证的消息和植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以从农渔部获得,地址为九龙行政区路393号政府办公室。
6. 货币:
输入 和
输出: 当地货币(港币)和外国货币: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