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情况:
首都 - 赫尔辛基(HEL)
芬兰为申根协议成员国。
1.护照:注意:申根协议于2001年3月25日生效。这项协议取消了在各成员国领土内旅行的出入境限制。它创立了一个被称作“申根区域”的“无国界”区域。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国家之间旅行,原则上不需要检查证件。
计划前往一个或多个“申根协议”成员国并因此需要这些成员国签证的乘客,即便其最终目的地是一个不须签证的申根成员国,仍然必须持一份“申根签证”。
另外,如果乘客的下一个目的地或过境点是一个要求签证的申根成员国,则不能免签过境。因为乘客 此时进入的是申根成员国领土(无国界领土)。这意味着那些国民,无论其需要一份对全部申根成员国通用的签证还是需要一份对一个或多个申根成员国有效的签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持签证。
护照:为必备项,下列情况除外:
1. 下列证件的持有者:
1. 签发给芬兰公民的证明国籍的证件(如驾驶执照等);
2. 签发给在以下国家旅游的公民: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3. 签发给外籍居民的护照以及使用该护照到以下国家旅游: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4. 由联合国签发的通行证;
5. 签发给国籍清楚的以下国家公民的身份证明并且仅使用该身份证旅行:
— 欧盟国家公民(参见《条款与定义》),列支敦士登,瑞士;
— 签发给直布罗陀公民的直布罗陀公民身份证;
6. 签发给因公出行的海员的海员证;
7. 根据1946年英国公约或者1951年日内瓦公约由比利时、丹麦、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签发给难民的旅行证件(Titre de Voyage);
8. 德国官方证件:
— “旅行替代文件”,如附带有其他带照片的官方证件;
— 带有相片的“作为进入联邦德国的旅行身份替代证件”
— 签发给16岁以下儿童的儿童“幼儿园儿童”身份证(10岁以下的儿童不须带有照片);
— 由柏林签发的身份证(个人)
2. 居住在欧盟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的儿童(不论其国籍)如其:
— 属于来自欧盟国家学校团体,并且
— 持有由居住国外侨部门签发的一般格单,并且
— 贴有儿童的照片。
入境和过境限制:芬兰政府不承认由索马里政府签发的护照或其它证件。
军事人员:适用和乘客同样的规定。
其他规定:
a. 由前南斯拉夫国家签发的护照在入境芬兰时仍然有效;
b. 联合护照(参见《条款与定义》)必须含有配偶的相片,如果签发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7岁以上15岁以下(包括15岁)的儿童的护照必须带有相片;否则,带有像片并且载明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国籍的身份证必须于护照一同出示。
2.签证:提示:
1. 违反入境规定的乘客将予以驱逐出境遣返回国,并且对承运人处以罚金(罚款最低 额为每名乘客3000欧元,最高每名乘客5000欧元,每一承运人最高罚款金额为500000欧元)。
2. 根据规定必须持有签证的公民在入境芬兰前必须获得签证。
签证:为必备项,符合下列条件者除外:
a. 芬兰公民;
b. 持有英国护照者(无论其载明的公民的身份地位),如果该护照持有者有入境芬兰的资格;
c. 下列国家公民:
1. 安多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 、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萨尔多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巴拉圭、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同样适用于前南斯拉夫国家签发的签证)、西班牙、瑞典、瑞士、乌拉圭、美国、梵蒂冈、委内瑞拉;
2. 持有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者;
d. 持有联合国签发的通行证者;
e. 持有欧盟通行证者;
f. 持有外交,公务或特殊护照的下列国家公民:巴基斯坦、秘鲁、泰国、土耳其;
g. 由申根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之一签发的官方居住许可者,无论其国籍;
h. 最长停留时间为3个月:
a. 持有丹麦,冰岛,挪威,瑞典的外国护照者,如果该持有者持有有效的护照签发国家的居住许可;
b. 在1.“护照”.g.中提到的。
i. 在1.“护照”.2.中提到的。
j. 18岁以下儿童,如其:
— 为北欧国家的居住者,并且
— 以学校或体育团体成员名义旅行,并且
— 由老师或其他同伴同行;
k. 任职期间:持有芬兰认可的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以及持有包括外交或公务邮戳的居住许可。
l. 持有外交护照或官方护照,公务护照或特殊护照的菲律宾公民;
m. 在冬奥会以及2006年残奥会期间(OIAC)者。具体参见“important highlight”以及本版的首页或者Timatic的首页或者登陆.
(免签过境)
n. 在24小时内直接前往第三国家旅行的不离开赫尔辛基-万塔机场过境区的乘客21,如果:
— 到达或从申根国家离境,以及
— 持有经确认的前往下一国家的机票,以及
— 持有前往下一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证件
15.那些持续前往第三国家旅行的乘客21,如果:
— 允许免签证入境芬兰者;或者
— 持有居住证明的欧盟国家在外国的居民(参见《条款与定义》)。
在赫尔辛基有可供住宿的宾馆,而在过境区的便利设备(供日常使用)有限。For rates,预订电话和更多信息:电话:(358)-9-919-3600。传真:(358)-9-818-3609。
商船海员:(公务旅行)必须同时持有由船公司签发的保证函 (参见《条款与定义》).
1. 乘飞机到达芬兰再转乘船:
— 在2.“签证”.1. 2. 3. 中提到的公民:
无需签证;或者
— 其他情况下:需要持有签证,并且
a. 船舶机构在机场接海员,并且
b. 船舶公司负责海员的即刻转船;
2. 乘船到达芬兰再转飞机:无需持有签证,如果:
— 在2.“签证”.1.2.3中提到的公民:
— 其他情况下,由船舶机构完全负责安排手续;
3. 直接过境至国外:无需持有签证:
— 在2.“签证”.1.2.3中提到的公民:
— 不离开机场转机大厅的直接前往第三国家者。
军事人员:适用规定和乘客相同。
其他规定:
1. 在北欧国家(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旅行的乘客必须持有其前往的北欧国家的签证;
2. 总停留时间:
a. 北欧国家:如果为在2.“签证”2.3.6.12.中提到的公民,每六个月中必须停留三个月以上;
b. 芬兰:任何北欧国家在外国的居民每六个月中必须停留三个月以上;
3. 任何乘客必须持有:
— 返程或前往下一国家的机票以及足够的资金;并且
— 下一目的地所需的全部文件;
不包括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参见《条款与定义》)和瑞士公民。
备注:
21 以下持有本国护照的公民须持有过境签证:
阿富汗,孟加拉国,刚果(金沙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
然而,如果持有下列国家居住许可的公民无需持有过境签证:
安多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圣马力诺,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
3. 健康:任何国家的乘客入境芬兰均无需注射疫苗。
4. 税收:对所有在机场登机的乘客均不征收机场税(参见《条款与定义》)。
5. 关税:
进口:免税进口
1. 携带从欧盟国家购买的供私人使用的物品入境芬兰:
a. 在欧盟国家购买商品如果为了旅行者个人或其家人使用或者作为非商业性质的礼品,其数量和税收无限制。
然而,对一些2004年5月1日加盟欧盟的国家51,特定的烟草制品有特定的限制。
c. 携带以下食品入境供个人使用的不受限制:
从欧盟国家携带的肉,肉类产品,鱼,鱼类产品,奶,奶制品和蛋类制品。
2. 对抵达芬兰的非欧盟国家(包括Aland岛,Canary岛以及相近地区)公民:
a.烟草制品(20岁及以上人员);
— 香烟200支,或者
— 方头雪茄烟100支,或者
— 雪茄烟50支,或者
— 烟草250克
b.酒精饮料(20岁及以上的乘客)52:
— 白酒(酒精浓度超过22%)1升;或者
— 烈性红酒或发泡红酒(最大酒精浓度为22%)2升;以及
— 非发泡红酒2升;或者
— 啤酒16升(如果来自Aland岛,只允许进口2升)
c.香水50克(60cc或2fl.oz)或法国化妆水.25升(250cc或9fl.oz)
d.(15岁及以上乘客):
— 咖啡500克;或者
— 咖啡提取物或香精200克;
e.— 茶叶100克;或者
— 茶叶提取物40克
f.以下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并且每种物品最大携带量为1千克:肉,肉类产品,鱼,鱼类产品,奶,奶制品和蛋类制品。
g.花卉,除了菊花,康乃馨(来自欧洲以外国家)和来自泰国的兰花;
h.其他价值在175欧元以下的物品,包括进口啤酒的价值。
其他规定:
1. 芬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以及被限制的濒危物种可以从以下单位获得:芬兰环境研究所,Nature and Land Use Division,电话:+358-9-403-000;传真:+358-9-4030-0190。
2. 进口北欧药品必须获得由芬兰政府签发的特殊许可。
武器和弹药:为私人目的运输或进口枪械,部分适合枪械使用的火器和弹药筒需要持有由进口者的市政部门或居住地的警察机构签发的说明该人员已经过授权允许拥有该枪械的许可。禁止运输和进口特别危险的弹药筒和有刃的武器。
需要更多信息,致电芬兰内政部警察部门。电话:+358-9-1601。
宠物:猫和狗进口适用欧洲公约或委员会的特别规定(EC)998/2003。(参见《条款与定义》)。
需要更多信息请致电农业林业部、食品健康部。电话:+358-9-16053387,电报:+358-9-16053338。
宠物作为乘客检验的行李登机或登船。
鸟类和宠物:进口鸟类需要从芬兰农业林业部获得进口执照。
出口:自由出口:
1. 烟草制品:无限制;
2. 酒精饮料:20岁及以上的乘客允许携带至多12升烈性啤酒以及至多5升其他酒精饮品。(18岁以下乘客只允许携带柔性酒精饮品)。
行李通关:行李在芬兰最后一个目的地机场进行通关。然而,如果乘客有需要声明的物品,则需要在进入芬兰的第一站通知海关。
免检行李:
1. 从其他欧盟国家起飞的乘客的行李(参见《条款与定义》);
2. 终点站为芬兰以外国家的过境乘客的行李。
备注:
51 对从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进口的烟草制品适用特殊的规定:
a.捷克:200支香烟(到2007年底),或100支小雪茄(到2006年底),或50支雪茄(到2006年底),或250克烟草(到2006年底);
b.爱沙尼亚:(到2009底)200支香烟或250克烟草制品;
c.匈牙利(到2008年底),拉脱维亚(到2009年底),波兰(到2008年底),斯洛伐克(到2008年底),斯洛文尼亚(到2007年底):200支香烟。
52 20岁以上者可以携带酒精饮品进口,然而,18岁以上者仅允许携带最大酒精浓度为22%的酒精饮品。
6. 货币:
输入:允许;
当地货币(欧元-EUR)以及外国货币:无限制;
输出:允许;
居民:
当地货币(欧元-EUR)以及外国货币:最高可出口等价与1681.88欧元的货币。
非居民:
当地货币(欧元-EUR)以及外国货币:最高可出口与进口等值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