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
首都 — 哥本哈根 (CPH)
丹麦是申根协议的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
下列的规定对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同样适用,除非文中注明有其他情况。
1. 护照:注意:申根协议于2001年3月25日生效。这项协议取消了在各成员国领土内旅行的出入境限制。它创立了一个被称作“申根区域”的“无国界”区域。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国家之间旅行,原则上无需检查证件。
计划前往一个或多个“申根协议”成员国并因此需要这些成员国签证的乘客,即便其最终目的地是一个无需签证的申根成员国,仍然必须持有一份“申根签证”。
另外,如果乘客的下一个目的地或过境点是一个需要签证的申根成员国,则不能免签过境。因为乘客此时进入的是申根成员国领土(无国界领土)。这意味着那些国民,无论其需要一份对全部申根成员国通用的签证还是需要一份对一个或多个申根成员国有效的签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持有签证。
申根成员国签证必须在抵达申根成员国国领土前获得。
护照为必备项,除符合下列情况外:
1. 下列国家的国民: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可直接在这些国家旅行。但是,乘客应该持有部分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驾驶执照,身份证);
2. 持下列证件者:
— 联合国或欧盟签发的通行证;
— 国民身份证(旅乘客停留时间最长为3个月)签发给:
n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荷兰(欧洲身份证)和瑞士的国民;
n 持有签发给直布罗陀居民的直布罗陀身份证;
— 海员证或水手的国家身份文件,在公务旅行的情况下;
— 根据1946年伦敦公约和1951年日内瓦公约中的难民旅行身份文件发放给难民的旅行证件(“Titre de Voyage”),;
— 根据1954年公约规定的法定无国籍身份发放给无国籍人士的旅行证件(“Titre de Voyage”),;
— 根据1961年12月16日欧洲协议签发的,可在欧盟国家(参见《条款与定义》)旅行的共同护照;
— 在德国的美国军事局签发给“无国籍外国人员”的身份证明,最长停留时间为3个月;
— 梵蒂冈当局签发的身份文件;
— 发放给德国未成年人的德国儿童身份证(“Kinderausweis”);
3. 18岁以下的外籍居民,如其:
- 为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的居民;
- 在上述国家之间的旅行;
- 挪威籍未成年人参与的由学校组织的集体旅行或体育活动;
最长停留时间为1个月;
4. 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儿童(不论其国籍)(参见《条款与定义》),如其:
- 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学校组织;以及
- 持有居住国外事部门认可的通用格式单;以及
- 附有儿童的照片。
乘务人员:乘务人员身份证或乘务人员执照(参见《条款与定义》)。
军事人员:北约(参见《条款与定义》)军事人员在公务旅行的情况下无需护照,持有北约军事人员身份证以及旅行命令单(个人或团体)。也适用于属于西欧北约军事组织的,加拿大,大不列颠王国和美国的国民,持有出境单以及丹麦的有效旅行许可。
未成年人: 14岁以下的丹麦未成年人可以将其归入其陪同旅行父母之一的护照。
2.签证:提示:违反入境规定的乘客将予以驱逐出境,发生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携带持有无效文件乘客的承运人将被处以8,000克朗每人的罚款。
签证为必备项,下列人员除外:
1.丹麦国民;
2.下列国家国民:
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汶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埃西亚、赛普勒斯。 捷克共和国、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 (共和国) 、以色列、意大利, 日本、朝鲜(共和国), 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 马来西亚、马尔他、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 新加坡。 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 21 、西班牙、瑞典、瑞士、乌拉圭、美国、梵蒂冈邦, 委内瑞拉;
3.持英国护照,其背书为:
a.“英国公民”;或
b.百慕大群岛签发的“英国海外属土公民”(显然是指‘英国属土公民’。参见《条款与定义》);或
c.香港签发的“英国国民(海外)”
d.在第五页:
-“持有者有权在英国定居”;或
-“持有者有权在英国再次入境”
4.持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者;
5.在1.“护照”,2.a,g,h,3和4中提到的乘客
6.持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特殊护照的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国民;
7.持有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公务护照、特殊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国民;
8.持有外交护照或官方护照的印度国民;
9. 持有根据1946的伦敦公约或1951的日内瓦公约为难民签发的旅行文件("Titre de Voyage")的难民 。该文件由下列国家签发,证明该旅行难民为该国的合法居民:
比利时、赛普勒斯、丹麦、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 马尔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瑞士, 英国;
10.持有丹麦、芬兰、冰岛, 拉脱维亚、挪威或瑞典等国签发的有效的外国人签证者,如其签证包含对签发国有效的再入境许可;
11.无论其国籍,持有由任一申根国家签发的官方居住许可者(参见《条款与定义》);
(免签过境)
12.在当日前往第三国,并且不离开机场的乘客22 23,如其:
-前往或到达来自于非申根国家;并且
-持有效续程机票;并且
-持有前往下一目的地所需全部文件。
商船海员:必须为公务旅行并持有由船公司签发的保证函 (参见《条款与定义》)。
1.如果乘飞机到达是为了转乘船,或乘船到达转乘飞机:
a.如果船员的国籍包括在2.“签证”1.,2.,3.,4.,或持有依照2.“签证”,10.证明的船员;
b.伊朗、伊拉克或斯里兰卡国民:(经过)抵达前需持有签证;
c.其它情况:需持有签证。
2.如果直接转乘到其他国家:
a.如果属于前面提到的1.a之上的任意情况,无需签证;
b.其它任何情况22:如果是当天继续搭乘同一航班或转乘前往第三国,并且不离开机场者,无需签证。如果无当天的转乘飞机或希望离开机场者,在抵达时获得过境签证。但后者要费很多时间,因此强烈建议在抵达前获得过境签证。
乘务人员:经过核实的航班乘务人员暂时停留时无需签证。
军事人员:至多停留3个月,持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军人身份证与通行证(个人或团体)且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参见《条款与定义》)的军事人员无需签证。同样适用于持有出境命令单和丹麦政府授权的有效旅游许可的属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西欧部分的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籍军人。
其它规定:
1.虽然在北欧国家 (丹麦,芬兰,冰岛, 挪威和瑞典)基本免检护照,但是乘客务必遵守其所要访问国家的有关签证规定。
2.按照2.“签证”,3.,4.和5.的规定,允许乘客在丹麦3个月免签证(在北欧国家6个月的时间里共允许有3个月免签证)。但是不得从事有利可图或有报酬的活动 (下列国家公民无此限制: 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 这些国家的公民也可以在无特别许可情况下在丹麦工作)。
3.所有的乘客必须持有:
a.确定座位的返程的或续程机票;以及
b.前往下一个目的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以及
c.适量资金(每停留一天至少需持有30美元或300克朗)。
如持有一份由一位在丹麦永久居住者出具的书面申报,证明其可以为旅游者进行全面担保,则无上述资金限制。该申报必须由旅行者的保证人在丹麦飞机场签署。
下列人员除外:
-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国民;
-丹麦的外籍居民;
-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参见《条款与定义》)。
4.前往/途经格陵兰:
a.禁止:进入格陵兰的军事禁区,包括“Thule”关口;
b.受限:下列情况需持有外交部 (丹麦王国教育部) 签发的签证和特别许可证:
-来丹麦的目的是为了登山或攀登冰川或其他体育活动, 地质或历史研究;
-无签证豁免权而进入丹麦者。
备注:
21 同样适用于持有先前的在斯洛文尼亚发行的南斯拉夫护照者。
22 不适用于阿富汗、孟加拉、刚果 (金沙萨) 、厄立特里安、埃塞俄比亚、迦纳、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 索马里和斯里兰卡的国民,他们需持有过境签证。
然而,对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安道尔、加拿大、日本、摩纳哥、圣马力诺 、瑞士或美国仅需持有居住许可证(自抵达之日起至少3个月有效)就可以免签证。
23 不适用于印度国民。然而,如持有下列证件者,可以免过境签证:
-持有有效签证或居住许可的欧洲经济区的欧盟成员国,加拿大,瑞士或美国;或
-外交护照或官方护照。
3.健康:对于任何国家进入丹麦者都无接种疫苗的需要。
4.税收:对在机场登记乘客不征收机场税(参见《条款与定义》)。
5.关税:
进口:已向海关申报的允许携带的最大额度可以免关税。
1.对于携带从欧盟购买的个人用物品:
a.烟草产品,对于16岁及16岁以上51的乘客:
-香烟800支;
-小雪茄400支(每种最大3克);
-雪茄200支;
-烟斗或卷烟1千克;
b.饮料酒类,对于16岁及16岁以上的乘客:
-酒精度超过22%的酒精10升;
-酒精度低于22%的饮料20升;
-葡萄酒90升(但是对于香槟酒不超过60升);
-啤酒110升。
2.对于非欧盟国家的乘客(包括奥兰群岛、加那利群岛、泽西岛海峡岛屿、法罗群岛与格陵兰):
a.烟草产品,对于17岁及17岁以上的乘客:
-香烟200支;或
-小雪茄400支(每种最大3克);或
-雪茄50支;或
-烟草250克。
b. 饮料酒类,对于17岁及17岁以上的乘客:
-酒精度超过22%的酒精1升;或
-酒精度不超过22%的甜酒与香槟酒2升;
-餐用葡萄酒2升
c.—香水50克;
-浴液250毫升;
d.对于15岁及15岁以上的乘客:
-咖啡500克;或
-咖啡汁200克。
e.— 茶100克;或
-茶汁40克。
f.其它的物品(仅限于非商业目的,例如:节日纪念品):
低于1,350克朗。
禁止: 生鲜食物。
其它规定:
1.丹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参见《条款与定义》)。
2.药品必须持有医生的药方才可带入。
武器和军火:必须有当局国的警察局或相关部门授权。
宠物:
丹麦:猫和狗必须遵守欧洲国会和会议的特别规定 (EC) 998/2003 号(参见《条款与定义》)。
很多的信息请联系丹麦领事馆。宠物可以作为乘客的申报行李在机舱或作为货物运送。
禁止:在新规定发布前一直有效:所有进口鸟类均禁止入境,包括宠物鸟和家禽,来自于有禽流感感染的国家;
法罗群岛:禁止从法罗群岛进口一切宠物。
格陵兰:进口规定相当严格。在启程前必须获得由格陵兰相关部门的进口许可证。
出口:无限制。
行李通关:
丹麦:行李在最终目的地的机场通关。
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行李在进入法罗群岛或格陵兰的第一个机场通关并且必须标注其最终的目的地。
备注:
51 从下列国家进口的烟草制品适用部分规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共和国输入的烟草产品:
a.捷克共和国: 香烟200支 (至2007年, 或小雪茄100支(至2006年),或雪茄50支(至2006年)或烟草250克 (至2006您);
b.爱沙尼亚(至2009年):香烟200支或烟草制品250克;
c.匈牙利(至2008年),拉脱维亚(至2009年),立陶宛(至2009年),波兰(至2008年),斯洛伐克共和国(至2008年),斯洛文尼亚(至2007年):200支香烟。
6.货币:
输入:允许61。
当地货币(丹麦克朗-DKK)和外币:无限制。
输出:允许61。
居民:
当地货币(丹麦克朗-DKK):无限制;
外币(除金币外):无限制。
非本地居民:
当地货币: 允许总量高于50,000丹麦克朗,只要能证明这些丹麦克朗是进口或通过进口的外币的交换获得。
外币:(除金币外):无限。
备注:
61总量(包括旅行者的支票)超过15,000欧元(约112,000丹麦克朗)的货币必须至丹麦海关当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