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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作者:佚名    法规来源:不详    点击数:882    更新时间:2007-8-14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提出援救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三条、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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