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体制的陆续完善,残疾人士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全面和周到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残疾人士平日的出行也越来越方便。2009年,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以管理文件形式颁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民航出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又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购票应打提前量
首先,我们应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界定,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合同要求的残疾人,但不包括担架旅客。
根据规定,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等设施或服务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 小时。这样,残疾人就需要在购票订座时留有充足的提前量,尽可能早地向航空公司进行咨询,以便航空公司进行协调和准备,并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同时,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以及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残疾人,需要向航空公司提供医疗证明。无法对机上工作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作出反应,或不能与承运人的机上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残疾人以及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紧急撤离的残疾人需要在乘机时有陪伴人员。据了解,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不得载运无人陪伴、但需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超过2名(含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超过4名(含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不得超过6名(含6名);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不得超过8名(含8名)。此外,记者从某航空公司了解到,在购票时出示军残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乘机选座有讲究
残疾人在乘机当天应提前3小时以上来到机场,这样有更充裕的时间办理登机牌、行李托运、安检、登机,同时在遇到航班时刻变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更从容地应变。另外,残疾人自己的轮椅需要托运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如果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届时,航空公司及机场工作人员也会提供协助。
在普通航班上,残疾人旅客可优先登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订座需求。当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航空公司应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除安全理由外,航空公司应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残疾人的座位;当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航空公司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对于腿部活动受限制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航空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座位。
在飞行过程中,残疾人可与空姐进行沟通,以便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服务人员可协助残疾人就座或从座位上离开;作就餐准备时,协助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